據公開報道的不完全統計,2014年有12件冤假錯案得到了糾正,沉冤昭雪的勢頭已漸漸被推向高潮。這些冤假錯案能夠得以平反,主要得益于我國當下刑罰制度中疑罪從無、無罪推定原則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落實,以及徹底摒棄命案必破的思路和突破只追求破案率等指標的條框。這是一種法治的完善,更是一種文明的進步。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或者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雖然拿錢買不到青春,但是對于這些沉冤得以昭雪的“竇娥”,國家賠償一定程度上也在心理和物質層面給予了慰藉。然而,對于公民無罪認定的補償,筆者認為,發乎情,但不能止乎“錢”。
一個人長期處于密封隔絕的空間,心理和精神都會承受嚴重的壓抑,這也是為什么,很多人身體能從監獄里釋放出來,心卻上了重重的枷鎖。《肖申克的救贖》里的老布魯斯便是如此,大半輩子在監獄里度過,當真正有一天走出“鐵柵欄”,對社會的不適應和心理的落差,讓他倍感壓力,最終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陷入“牢外無非是更大的監獄”魔咒的人不在少數,更甚者,強烈的心理報復和精神壓抑促使他們選擇重操舊業,危害社會。這也是為何當下有前科的犯罪率高達20%,對于這個特殊的類群,有關部門要給予充分的心理引導和精神干預,避免陷入如此惡性循環。
當然,國家的補償不能是“一錘子買賣”,對于幫助他們融入社會、正常生活,國家和政府義不容辭。以趙作海為例,國家試圖以巨額補償終結一切彌補,可需要注意的是,沒有一個正確的引導,再多的物質也補不平生存技能的短板。如果國家能在生活和理財方面給予及時的干預和建議,幫助其形成一種理性的生活模式,對他們來說這才是真正的生活起點。
含冤入獄二十載,重見天日已變乾坤。人生能有幾個20年?楊明的沉冤得以昭雪,接下來便是面臨國家賠償問題。希望國家和政府在經濟賠償的同時,從精神撫慰和后續保障方面多下功夫,幫助他重新融入這個社會,而不是任其以“異類”的形象出現,切實做到為公民負責,莫讓前人的教訓重演。雖然遲到的正義也是正義,但是“還我正義”著實不應止于國家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