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泰安槍擊案案犯劉建軍伏法
2011-04-27 07:38:00
王顏 陳新 來源:齊魯晚報13日,劉建軍被帶離法庭。(資料片) 陳文進 攝
本報泰安4月26日訊(記者 王顏 陳新 通訊員 王君遠)26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泰安“1·04”持槍殺人案案犯劉建軍依法執(zhí)行死刑。
1月4日,泰安市發(fā)生了“1·04”持槍殺人案,造成3名民警和1名協(xié)勤不幸殉職。
3月14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劉建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劉建軍的哥哥劉建民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并于4月13日作出二審宣判,依法裁定維持對原審被告人劉建軍的判決,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后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裁定予以核準。
26日上午,記者來到泰安軍分區(qū)第一干休所劉建軍曾經住過的地方,和命案剛發(fā)生時不同,春天的到來讓這個小院充滿了綠色。
記者從緊鎖的鐵門門縫里望進去,看到一輛破舊的自行車停在院內,上面落滿了灰塵。附近居民告訴記者,他們已經很長時間沒有見到劉建軍家人了。“不知道到哪去了,自從事情發(fā)生后,大家都不敢到劉建軍家門口去。”一位住在院內的老人說。附近居民紛紛表示,不知道劉建軍何時執(zhí)行死刑,也不愿意再談論此事。
劉建軍曾于1984年和1993年先后因犯故意傷害罪、盜竊罪、脫逃罪被判處刑罰。2011年1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泰安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2月1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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