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包含25條財經禁令。在組織收入和支出管理方面,“規定”要求,各級不得擅自減免稅,不得通過財政墊付稅款、轉引稅款等形式虛增收入;嚴格非稅收入管理,不得拖延滯后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人為調節收入進度;今后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等,不得越權規定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得擅自變更上級政府批復的津貼補貼標準,不得自行設立新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在預算管理和會計基礎工作方面,“規定”明確,所有政府收支必須全部納入預算;嚴禁違規采取“以撥作支”方式將財政資金從國庫轉入財政專戶,嚴禁違規將財政資金支付到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業發展名義舉借債務用于經常性支出或樓堂館所建設,不得挪用債務資金或改變既定資金用途,不得違法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嚴禁財政暫付款長期掛賬;未經財政部核準,一律不得新開立財政專戶;不得違規設置會計賬簿,不得通過往來科目核算收支;嚴肅糾正各種擅自處置、暗箱操作、低價買賣、私相授受、非法轉移國有資產等行為。